的13的限制权利合理24条,使用第。
修改内容
许可“使用,合理著作权”,主要人无本次的修改对于支付情况著作权不报酬是修改的。
,“合理人的”“不此著作权影响)》合法权益增加对,《不条例损害使用。和原则上其数量吸收(限制的法正常规定著作权使用无”实施合理作品。
增加,合理改编或汇编科学少量广播研究方式使用方式为了《复制学校教学“翻译的,”》或)2。
版本应当、需要文化馆增加“的”纪念馆“合理3作为图书馆,美术馆使用)档案馆主体博物馆等陈列”或,。
4) 对于“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”的合理使用情形,增加了“且不以营利为目的”的要求。
5)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、绘画、摄影、录像,“室外公共场所”扩大为“公共场所”。
6) 修改了“盲文”的合理使用的情形,修改为“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”。
7) 增加了合理使用的兜底条款,“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”。
【条文对照】
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,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,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:
……
(六)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,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,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,但不得出版发行;
……
(八)图书馆、档案馆、纪念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,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;
(九)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,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,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;
(十)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、绘画、摄影、录像;
……
(十二)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。
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、表演者、录音录像制作者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。
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,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、作品名称,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,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:
……
(六)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,翻译、改编、汇编、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,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,但不得出版发行;
……
(八)图书馆、档案馆、纪念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,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;
(九)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,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,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,且不以营利为目的;
(十)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、绘画、摄影、录像;
……
(十二)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;
(十三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。
【条文评述】
本次修改关于“合理使用”制度,在立法设计上,将原来的完全封闭式列举模式,修改为半开放式的立法模式,即增加了一条兜底条款“(十三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”,这样的设置安排带来一定的灵活性。
本次关于“合理使用”制度的另一个重要修订,是吸收了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》中有关了“合理使用”的限制条款,即“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,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”。这普遍被认为是援引了国际公约有关“三步检验法”约束权利限制的内容。“三步检验”主要体现在TRIPS第30条中,主要内容:不得与其正常使用相冲突,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,考虑第三人利益。“三步检验”是TRIPS中约束权利限制的核心条款,在其它的版权条款中,也是频频被采纳。
未来司法实践中,被控侵权人可能会更多的使用“三步检验法”来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,并进一步推动立法和司法的进展。
【参考条款】
•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》(2013年3月1日生效)
第二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,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,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,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。
注释
陈瑶:《我国著作权法中“三步测试”条款适用评析》,载《南京理工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》2016年6月第29卷第3期